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靖晟
- 被告黃火常、陳怡妙、黃政昌即材柏工程行(獨資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黃火常 相 對 人 陳怡妙 相 對 人 黃政昌即材柏工程行(獨資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3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陳怡 妙、黃政昌即材柏工程行(獨資商號)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下同)143年5月1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政昌即材柏工程行、陳怡妙於113年5月17日共同簽發面額468萬元,到期日為114年9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之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114年12月2日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0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官田區 葫蘆埤 1006 717.99 全部 重測前:西庄段17地號。所有權人黃政昌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2 臺南市 官田區 葫蘆埤 1007 6253.69 全部 重測前:西庄段18-1地號。 所有權人黃政昌、陳怡妙應有部分各2分之1。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3 臺南市 官田區 葫蘆埤 1579 5087.05 4589/5087 重測前:番子田段679地號。所有權人黃火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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