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聲請人
蔡春也
相對人
林昱利
關係人
蔡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昱利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蔡明宏(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昱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林光乾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昱利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67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林光乾之遺產,且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為維護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民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蔡明宏為相對人於辦理被繼承人林光乾遺產繼承、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此觀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光乾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且同為被繼承人林光乾之繼承人,於辦理被繼承人林光乾遺產繼承、分割協議事宜,與相對人之利害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本院審酌蔡明宏為相對人之表兄,有意願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且其於辦理被繼承人林光乾之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中,並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害關係,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受監護人之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堪信由關係人蔡明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對其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任。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本院所選受監護人林昱利之特別代理人蔡明宏,就其任特別代理人所應處理之特定事項,亦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則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特別代理人職務,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特別代理人蔡明宏應就其所代理之遺產分割繼承事件,為受監護人林昱利謀求公平與最佳利益,倘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時,即應負賠償之責,併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監…」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