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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聲請人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代理人
賴郁潔
相對人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鎮
相對人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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