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華
- 代理人
- 賴郁潔
- 相對人
-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鎮
- 相對人
-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