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美華、陳佳鎮、黃雅瑄
- 當事人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賴郁潔、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 代 理 人 賴郁潔 相 對 人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鎮 相 對 人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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