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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8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聲請人
穆岑亭
相對人
理成財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從武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8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一四年度司執全字第三〇九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80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並於相對人依該裁定意旨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以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30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80號假扣押裁定事件卷宗及114年度司執全字第30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誤;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查詢回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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