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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8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許嘉容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定聲請人符合無資力標準,並准予全部扶助,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82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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