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葉惠玲
- 當事人甲○○、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准依如附表所示 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兩造每人各負擔新臺幣捌佰捌拾元。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2年1月1X日死亡,其喪偶 ,兩造為其子女,故兩造為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2分之1。又原告前曾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經本院112年度 重家繼訴字第32號判決准予分割確定在案,惟如附表所示之存款及股票遺產之孳息尚未及分割,原告為此爰訴請判決分割之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於112年1月1X日死亡,其配偶 丁○○已於84年8月X日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丙○○之子 女,為被繼承人丙○○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2 分之1。又原告前曾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經 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判決准予分割確定在案 ,惟如附表所示之存款及股票遺產之孳息尚未及分割。再兩造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系 爭遺產亦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1件、戶口名簿影本1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各1件、股利支票影本8件、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及餘額資料表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核閱綦詳,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所示之 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經核該分割方式 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且被告對於該分割方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姝妤 附表:被繼承人丙○○之遺產 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各2分之1分配。 編號 項 目 數量或金額 1 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 新臺幣17元之孳息 2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60,671元之孳息 3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0元之孳息 4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10,000元之孳息 5 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3元之孳息 6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77,579元之孳息 7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000元之孳息 8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50,000元之孳息 9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6,000,000元之孳息 10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00,000元之孳息 11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元之孳息 12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550,794元之孳息 13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30,000元之孳息 14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053元之孳息 15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0元之孳息 16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00,000元之孳息 17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98元之孳息 18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0元之孳息 19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60,000元之孳息 20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2,844元之孳息 21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60,000元之孳息 22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367元之孳息 23 中華郵政公司台南東城郵局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016元之孳息 24 惠而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28,000股之孳息 25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7,940股之孳息 26 華榮股票 7,877股之孳息 27 彰銀股票 71,921股之孳息 28 臺鳳股票 114股之孳息 29 旺宏股票 58股之孳息 30 開發金股票 10,801股之孳息 31 台泥股票 38,867股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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