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1號
- 原告
- 戴村池
- 被告
- 十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洋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尚應繳納14,92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建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尚應繳納14,92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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