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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黃朝巖

  • 原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泓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源一 訴訟代理人 彭正元律師 陳子瑄律師 被 告 台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6月16日日宣判,惟原告於同年6月10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有民 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稽。又按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件訴訟不予再開辯論,原 告縱撤回起訴仍無法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為使原告得依上開規定聲請退還裁判費,應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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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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