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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林雯娟

  • 當事人
    群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群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培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9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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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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