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陳薇
- 法定代理人黃嘉偉
- 原告峰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何彥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峰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偉 被 告 何彥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何彥儒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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