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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
    曾偉

  • 原告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2號 反訴原告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偉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林裕展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展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2,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廖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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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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