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張玉萱
- 法定代理人曾偉
- 原告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42號 反訴原告 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偉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林裕展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展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2,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廖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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