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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5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蒜頭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良
被告
祥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庭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391元(本

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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