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俊宏即黃俊宏
- 代理人
- 湯寶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1
14年2月21日分別自「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漢特威
有限公司」退保,請債務人釋明:
㈠債務人目前係任職於何公司或從事何工作?並提出雇主名義
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㈡若債務人目前失業、無工作,則請釋明其何以現在無法工作
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債務人是否領取失業補助?如是,每月領取金額為若干,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債務人自陳積欠第三人林麗雪、張水爐之保證債務未清償,
請債務人提出關於保證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包含現存實際
債務餘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