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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俊宏即黃俊宏
代理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依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1
    14年2月21日分別自「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漢特威
    有限公司」退保,請債務人釋明:
 ㈠債務人目前係任職於何公司或從事何工作?並提出雇主名義
    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㈡若債務人目前失業、無工作,則請釋明其何以現在無法工作
    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債務人是否領取失業補助?如是,每月領取金額為若干,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
    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債務人自陳積欠第三人林麗雪、張水爐之保證債務未清償,
    請債務人提出關於保證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包含現存實際
    債務餘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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