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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鍾湄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炎眞
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一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書。
2.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3.聲請人現居房屋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請提出租
  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及聲請前2年迄今之房租
  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
  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
  表等資料)、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該房屋坪數大
  小、現共同居住之人,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
  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4.請說明聲請人於借款時從事何工作?於從事衣潔自助洗衣店之
  清潔工作前從事何工作?期間為何?
5.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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