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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王獻楠

聲請人
謝蕙安
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如是,目前每月收入為何?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應記載收入為多少)】。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五)應說明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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