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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5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俊溢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請債務人提出現職之工作證明或切結書、最近三個月薪資明細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並請提出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
  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
  ,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
  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
  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
  入來源?
⒉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8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⒊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2年8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
  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⒋請陳報受扶養人戶籍謄本、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11、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提供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名。並請說明需受扶養之原因及
  必要性,並提出相關事證。
⒌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⒍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
  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⒎依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
  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債務人分別
  說明上開債權人之債務內容及總金額為何?是否為擔保債權?
  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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