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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8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育倫即蔡松儒
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依債務人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投保於順
   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42,000元,於113年12
   月4日退保,請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提出最
   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及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
   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
   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
   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
   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
   ?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2、依債務人陳報現年43歲,目前月薪約3萬元,扣除每月支出必
   要生活費用18,618元,尚餘11,382元,顯足以繳付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前置調解程序提供之分120期,
   每期每月繳付11,100元之還款方案,請債務人說明為何無法
   清償上開還款方案?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佐證。
3、請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8月起)之財產
   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4、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
   摺封面、自民國112年8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
   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5、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6、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7、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
   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
   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
   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
   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
   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
   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
   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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