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王淑惠
- 當事人蔡育倫即蔡松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蔡育倫即蔡松儒 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培綺 附件: 1、依債務人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投保於順 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42,000元,於113年12月4日退保,請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提出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及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 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 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 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 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 ?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2、依債務人陳報現年43歲,目前月薪約3萬元,扣除每月支出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尚餘11,382元,顯足以繳付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前置調解程序提供之分120期,每期每月繳付11,100元之還款方案,請債務人說明為何無法 清償上開還款方案?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佐證。 3、請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8月起)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4、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 摺封面、自民國112年8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 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5、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 6、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7、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 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 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 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 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 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 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 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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