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洪碧雀
- 被告蔡易赬、陳寶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易赬 代 理 人 陳寶華(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於調解程序自陳於民國114年8月中旬到任新職務等語,請債務人釋明目前係任職何公司或從事何工作,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三、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務人以其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汽車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目前仍在效期內,是該筆債務為有擔保或有 優先權之債務,有何意見? 四、依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28日民事陳報狀所載,債務人以其名下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號5樓之 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80萬元,是該180元範圍內之債務亦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有何意見? 五、依債權人清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所載,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合計約為945,792元(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38,166元+ 鑫股份有限公司2,107,626元-180萬元),有何意見?若以180期、0利率最優惠還款方案計算,何以債務人無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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