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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50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王淑惠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柏榮
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依聲請人陳報曾經營玉山閣多媒體工作室,請聲請人說明前5年
  內(即109年11月至114年11月)是否仍有營業?如仍有營業,
  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
  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
  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⒉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
  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
  ?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
  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
  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
⒊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11月起)之財產有
  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
  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⒋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2年11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
  出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⒌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113、1
  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
  數。
⒍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說明受扶養人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請聲請人
  補陳房租補助相關資料。
⒎請依「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表內之保險
  公司,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應
  註明。
⒏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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