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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施介元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俐綺即邱素貞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就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所示保單,向保單之所屬保險
  公司申請聲請人所有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2.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
  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勞工退休金
  或其他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
  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3.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4.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中就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二)部分,陳報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各提供月繳新臺幣(下同)13,042元、9,504元之清償方
  案,請提供上開債權人提供上開清償方案之書面資料。
5.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薪資於民國114年為43,900元,請陳報其他
  收入來源之數額及相關證明。 
6.請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12年之交易紀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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