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邱俐綺即邱素貞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就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所示保單,向保單之所屬保險 公司申請聲請人所有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2.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 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勞工退休金 或其他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 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 3.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 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 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 、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 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 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 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 請。 4.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中就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二)部分,陳報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各提供月繳新臺幣(下同)13,042元、9,504元之清償方 案,請提供上開債權人提供上開清償方案之書面資料。 5.聲請人之勞保投保薪資於民國114年為43,900元,請陳報其他 收入來源之數額及相關證明。 6.請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112年之交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