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梁家銘
- 當事人黃馨儀、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馨儀 訴訟代理人 葉耀駿 被上訴人 吉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徐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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