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3號
追 加 原告 得勝活泉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秀如
- 被告
- 施銘和
林素姮
吳俊毅
上列被告施銘和過失傷害事件,原告胡博彥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始追加得勝活泉企業有限公司及賴秀如為原告,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追加原告聲明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萬8,500元,應徵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