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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勳煜羅蕙玲陳薇

追 加 原告 得勝活泉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秀如
被告
施銘和

林素姮

吳俊毅

上列被告施銘和過失傷害事件,原告胡博彥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始追加得勝活泉企業有限公司及賴秀如為原告,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追加原告聲明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萬8,500元,應徵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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