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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蔡雅惠吳彥慧許嘉容

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1574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4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2日合法寄存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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