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9號
- 原告
- 佑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世宗
- 訴訟代理人
- 何星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安醫療社團法人、愛安康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有先位、備位之序,其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4,659,89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59,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