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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9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佑根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世宗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安醫療社團法人、愛安康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有先位、備位之序,其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4,659,89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59,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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