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徐安傑

原告
石育源
被告
葉健鑫
被告
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余國銓
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茂鎰
被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九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餘大內區合計74筆土地原為被告啟源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源公司)所有,於民國87年間由被告啟源公司借名登記於被告葉健鑫名下,雙方於87年12月9日通謀虛偽設定登記被告啟源公司為債權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被告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豪公司)為被告啟源公司之債權人,於94年間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抵押權後承受系爭抵押權,復於106年間將其中60,000,000元之抵押權債權及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讓與原告。惟因系爭抵押權係通謀虛偽表示設定,所設定之抵押權不生效力,致原告未能取得60,000,000元之抵押權債權及抵押權而受有損害。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一部請求被告瑞豪公司賠償原告30,000,000元,及代位被告瑞豪公司代位被告啟源公司向被告葉健鑫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被告葉健鑫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啟源公司,並代位被告瑞豪公司對被告啟源公司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所得價金由原告代為受領等語。則原告對被告瑞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及代位被告瑞豪公司代位行使被告啟源公司之所有權,二者實體法上之權利並非同一,其訴訟標的殊異,且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而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各如附表所示,合計價額為98,252,840元,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8,252,840元【計算式:30,000,000元+68,252,840元=98,252,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5,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應有部分 面積(平方公尺) 114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012 610元 4,887,32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8,675 610元 11,391,75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3,116 610元 8,000,76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159 610元 3,756,99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5,010 610元 3,056,10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57 610元 644,77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6,779 610元 4,135,19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093 610元 6,156,730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200 610元 732,000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565 610元 3,394,650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278 610元 1,999,580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569 610元 2,177,090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730 610元 2,885,300元 1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19 610元 438,590元 1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293 610元 788,730元 16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6 610元 3,660元 1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323 610元 4,467,030元 1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520 600元 4,512,000元 1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041 600元 4,824,600元 合計     68,252,84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