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洪碧雀
- 當事人鑫松鴻工程有限公司、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大維砂石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鑫松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展 被 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被 告 大維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培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7,99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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