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 原告
- 鄭德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峰即元禾興工程行間請求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峰即元禾興工程行間請求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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