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王獻楠
- 原告陳心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陳心潔 送達代收人 歐靜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3,8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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