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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陳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久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內容文字端正、以正楷書寫且易於閱讀之起訴狀(須附繕本1份),如不便謄寫,可以電腦繕打之文狀代替。

㈡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之3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稅籍登記資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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