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王鍾湄
- 當事人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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