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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 原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蓁蓁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0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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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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