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林勳煜
- 法定代理人莊富智
- 當事人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原告起訴狀誤載為「潤 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3,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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