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 原 告
-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品琪
- 被 告
- 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昆廷
- 被 告
-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9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