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李金恩
- 原告友暘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友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恩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久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78,3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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