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王淑惠

  • 當事人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訴訟代理人 陳希佳律師 張詩芸律師 劉靜耘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47,397元【計算式:本金42,000,000元+利息247,397元(自114年2月11日 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洪凌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