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楊亞臻

原告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被告
巫健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9,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