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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70,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3,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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