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3號
- 原 告
- 展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祥瑜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8,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393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牧陽能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8,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