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臺南市容愛關懷服務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明進
- 被告
- 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泯鈞
- 被告
- 謝鎮安
黃義文
史竣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19,337元(含本金34,035,000元及起訴前利息5,384,3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7,39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