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張桂美
- 當事人社團法人臺南市容愛關懷服務協會、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謝鎮安、黃義文、史竣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容愛關懷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進 被 告 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泯鈞 被 告 謝鎮安 黃義文 史竣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19,337元(含本金34,035,000元及起訴前利息5,384,3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77,39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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