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陳凱隆
被告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