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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鍾順興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成即鉉聖鋮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847元(計算式:本金1,112,480元+起訴前利息58,367.10元=1,170,8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0,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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