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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陳䊹伊
  • 法定代理人
    吳重穎

  • 原告
    汎維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汎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重穎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昆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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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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