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楊亞臻
- 當事人偉淳營造有限公司、鴻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偉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嬌 被 告 鴻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明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鴻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1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15,51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上開二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前揭聲明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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