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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方福田

  • 當事人
    台灣食神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台灣食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福田 代 理 人 吳依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芬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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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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