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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8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原 告
金正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世婷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 律師
呂芷誼
律師
被 告
金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肆萬肆仟捌佰元。

理由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即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因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5,344,800元,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1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344,8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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