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1號
- 原告
- 精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涵涵
- 訴訟代理人
- 吳文城律師
呂芷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似有誤載,應予更正。
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之建物所有權全部返還予原告,然而該「建物」所指具體為何,並不明確,原告應予說明。又該「建物」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金額為何,亦有所不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核算裁判費。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並補正訴訟標的價額,若未補正,將依照「契約總價金」新臺幣94,932,583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