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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1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精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涵涵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芷誼律師
被告
金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時原未陳明本件請求返還之建物為何,經本院諭知補正後,已具狀陳明該建物為兩造契約約定之「養殖棚」,故本裁定僅就養殖棚核算訴訟標的價額,若原告嗣後另行追加其他部分,應再補繳裁判費。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之兩造間工程契約第一次增修協議第5條「養殖棚」約定(第17頁),該養殖棚之興建成本為新臺幣(下同)29,182,246元,依卷存證據,尚查無其他與交易價值相關之金額,故以該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9,182,2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372元,原告已繳納202,716元,尚應補繳84,65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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