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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2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蔡岳洲

原告
欣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涵涵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呂芷誼律師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未提出其他資料足供本院認定系爭建物之價額,致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系爭建物價額之資料(如房屋稅單、鑑價報告等),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㈡依上,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系爭房屋現值之證明到院,並自行加總核算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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