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3號
- 原告
- 久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以隣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昇律師
- 被告
-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同上)17,3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同上)17,3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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