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5號
- 原告
- 葉淇誌
- 原告
- 李君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呈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浩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4,97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2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8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浩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4,97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2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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