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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5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葉淇誌
原告
李君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浩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4,970元(含本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2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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